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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老大”年入百万元遇车祸,误工费怎么计算?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10-24 12:27:35

 

“船老大”在岸上被车撞伤,船老大起诉对方要求按照以往年收入60万至100万元计算误工费,年入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百万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元遇最终法院认定将潘某受伤休息期间聘请其他船长所支付的车祸劳务费作为其收入实际减少的损失。

2022年7月,误工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田某驾驶的费计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潘某受伤,船老大田某承担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年入潘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百万

因潘某是元遇渔船船主,事故发生前长期带领工人从事渔业捕捞工作,车祸平均年收入为60万至100万元,误工故其要求按照该标准计算误工费。费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船老大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潘某所主张60万至100万元的误工损失,是其作为船老板带领全体船员共同劳动所创造,其中还包括设备、组织管理、天气温度、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综合作业的结果。因此,潘某带领船员进行出海捕捞作业并出售海产品所获得收入,不能完全等同于潘某的个人误工损失。

法院查明,潘某在受伤休息期间聘请两名船长代替其出海作业,为此支付劳务费3.5万元,该款项应属于其受伤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损失,故法院予以支持。据介绍,一审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实务过程中,作为个体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的误工费与经营利益的损失相提并论。”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一方因无法实际劳动而减少的收入。而经营性收入除劳动、经营因素外,还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机会等要素,不能全部视为劳动能力之所得,故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