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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上职业病,在工伤待遇外还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01:05:55

 

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员工遇外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患上还有权请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超出部分的职业主张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职业病的病工员工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待遇外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员工的伤待损害赔偿请求。

2021年8月,人身陈某在南通某纺织公司车间的赔偿复合布料机旁从事拉布料边工作,接触二液型聚氨酯复合布粘合剂HAD-02(组分碳酸二甲酯含甲醇)后,员工遇外出现呕吐、患上还厌食、职业主张头晕、病工乏力、伤待损害流泪等不适症状。人身后因双眼视物模糊入院治疗,赔偿被诊断为双眼视神经炎。员工遇外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甲醇中毒。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某的伤残情况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陈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受理其仲裁申请。陈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8.5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合计12.3万余元。

处理完工伤待遇,陈某再次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另行赔偿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以及工伤待遇中未获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49.5万余元。

《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患有职业病,属于特殊工伤,虽已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但该赔偿未能覆盖其全部损失,陈某仍享有超出工伤待遇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

经对陈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审查后,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南通某纺织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外的赔偿款44.4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南通某纺织公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