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开的中介门店购房被骗,可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吗?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11-08 02:46:38
通过配偶经营的配偶赔偿房产中介服务部购房,因中介方疏忽大意被卖方欺骗造成损失,开的可求于是中介中介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会得到法院的门店支持吗?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购房公司案件。
通过配偶开的被骗中介门店买房,卖家合同诈骗被判刑
2022年5月,配偶赔偿张某作为丙方与作为甲方的开的可求某房屋原房东翁某、作为乙方的中介中介现房东杨某签订《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方为某房产中介公司。门店合同约定,购房公司甲、被骗乙方自愿将这套房屋的配偶赔偿所有权出售给丙方,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52万元整……中介服务费8000元由丙方支付。开的可求
翁某、中介中介杨某、张某及中介方的倪某均在合同上签字,房产中介公司加盖印章,张某实际支付购房款52万元。而涉事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倪某与买方张某系夫妻关系。
2022年10月,杨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检方提起公诉,2023年3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间,杨某通过伪造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房主身份证件等材料,虚构3套房屋系自己购买的事实,并让房产中介进行销售。后通过出示伪造的相关材料、让他人冒充真实房主等手段,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协议等,骗得被害人翁某、倪某、刘某共计人民币178万元。杨某被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被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178万元,其中发还被害人倪某52万元。
之后,张某将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房屋买卖损失8.15万元。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辩称,自己也是受骗方,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担赔偿责任。
法院:原告自身有过错,酌定中介公司赔偿10%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原告张某与杨某订立《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房产中介公司系专业性机构,拥有专业的人员,房屋买卖当事人基于对中介人的信任,通过中介人介绍达成协议,故中介人应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承担谨慎的审查及核实责任。
现由于中介人的主观疏忽大意,未尽到房源的重要信息审查发布,违反了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原告买房受骗,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应当由中介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张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责任,其与倪某系夫妻关系,倪某经营房屋中介机构,其应可凭借自身的专业及经验对房产进行充分了解后再购买。在得知原房主未出示身份证原件时,即应警惕,应进一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但原告未核实即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由此可见,其并未充分了解该房产即做出了购买决定并主动打款,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如皋法院考虑双方过错,酌情确定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承担原告购房款52万元10%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5.2万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